(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福全因与被上诉人段洪彬、刘中海,原审第三人管世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福全,段洪彬,刘中海,管世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福全,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洪彬,住蛟河市。委托代理人:于占军,蛟河市长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中海,住榆树市。原审第三人:管世海,住蛟河市。上诉人陈福全因与被上诉人段洪彬、刘中海,原审第三人管世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蛟河市人民法院(2012)蛟民二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福全于2013年8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福全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福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34.00元,由上诉人陈福全负担2667.00元,余款2667.00元退回上诉人陈福全。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福柱审 判 员 毕雪松审 判 员 李 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