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柏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柏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王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9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柏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张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洪和屯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查世杰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兰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