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3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尹某与田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田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142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张志英,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系原告之妻。委托代理人张金桥。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与被告田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被告田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田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