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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市农村商业银行与王洪顺、王晓燕、刘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商业银行,王洪顺,王晓燕,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商业银行。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洪顺。被执行人王晓燕。被执行人刘志强。本院在执行山东青州市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王洪顺、王晓燕、刘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2)青法商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等,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青法商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文广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商海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