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与田荣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1862号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可园里后友谊路房管站楼房。法定代表人陈惠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宏凯,该公司职工。被告田荣仁。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租房管理公司)与被告田荣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贾玉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孙宏凯、被告田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天津市XX区梨双公路XX新家园XX园为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原告为经营管理单位。2011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XX园2号403单元由被告承租,房屋建筑面积75.88平方米,每月租金986元。被告自2011年11月入住,但自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累计拖欠房屋租金7888元,经催缴未果,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拖欠原告房租788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当庭辩称,对原告所诉事实认可,但被告拖欠房租是有原因的,被告应享受国家补贴,但河北区房管局欺骗被告一直没有给被告办理,故现不同意给付房租。经审理查明,天津市XX区梨双公路XX新家园XX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原由天津市南开区公租房管理公司负责经营管理,为便于管理,该项目于2012年9月1日调整为由原告经营管理。2011年10月26日被告与天津市南开区房产经理所签订《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XX新家园XX园2号楼1门403号房屋由被告承租,房屋建筑面积75.88平方米,租金按月支付,每平方米13元,该房屋每月租金986元,租赁期限3年。被告自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的房租7888元至今未能交付。本院认为,被告与天津市南开区房产经理所签订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租赁房屋已经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租金。被告主张其应该享受国家补贴,该主张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应由相关部门认定。现被告使用了该房屋就应缴纳房租,原告作为经营管理单位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自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房屋租金7888元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拖欠原告天津市河西区公租房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房屋租金788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玉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秀速录员 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