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1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青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灞民初字第01382号原告陈某某,女。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西安市莲湖区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某某,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原住西安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办事处某某某村,现下落不明。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青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新、李淑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8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008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青A。原、被告婚初关系尚可,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现双方已经分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诉至法院:1、要求与被告青某某离婚;2、要求婚生子青A由被告青某某抚养。被告青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0月相识,同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2008年某月某日生育一子,取名青A,现跟随被告生活。婚初双方关系尚可,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夫妻关系;婚生子青A由被告青某某抚养。被告青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双方具有一定得夫妻感情,现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被告虽已分居,但分居时间较短,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准许。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原告应以家庭为重,不应一味的要求离婚,同时应努力寻找被告并与之勾通,从而共同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华明代理审判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澍然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