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黑执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申请执行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贾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黑执字第00209号申请执行人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贾某某,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住黑山县黑山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2)黑黑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