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杏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李朋双与杨现群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双,杨现群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杏民初字第854号原告李朋双,男,195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杨现群,男,35岁,住太原市。原告李朋双与被告杨现群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李朋双起诉书提供的被告杨现群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长江村西北角大院305号平房的住所地系虚假地址,且其不能提供被告杨现群准确的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其对杨现群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朋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退还原告李朋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娟人民陪审员 韩媛媛人民陪审员 张改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赵俊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