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一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凤梅与李欣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梅,李欣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699号原告:王凤梅,女,1954年8月15日生,汉族,吉化锦江油化厂退休职工,住吉林市龙潭区新树街57号秀山社区92栋1单元502号。被告:李欣桐,女,1978年5月23日生,汉族,吉化二小教师,住吉林市龙潭区铁东东方新居4号楼6单元5楼左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凤梅诉被告李欣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凤梅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凤梅以证据不足,另行告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凤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安巍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