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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2-03

案件名称

徐志福与石进、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福,石进,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徐志福。委托代理人:徐彩红。被告:石进。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新气象路702号8层。诉讼代表人:金峰。委托代理人:魏晓红。本院审理原告徐志福与被告石进、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志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82元,减半收取741元,由原告徐志福负担。审判员  顾一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