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民申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苏洪祥与昆明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洪祥,昆明铁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3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洪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铁路局。再审申请人苏洪祥因与被申请人昆明铁路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二终字第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洪祥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12)昆民二终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主要理由为:一、程序错误。二审开庭没有按照程序办理,苏洪祥没有得到充分发言,更没有互相辩论。二、认定事实错误。苏洪祥的工龄应为39年,二审判决为35年零4个月错误。三、适用法律错误。苏洪祥提出的追索退休待遇纠纷,二审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未支持苏洪祥的诉讼请求错误。苏洪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本院依法再审。被申请人昆明铁路局提交意见称:苏洪祥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本院维持昆明中院作出的(2012)昆民二终字第476号。本院认为:关于程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根据二审询问质证笔录,二审按照法律规定,就上述法律规定向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作了说明,对于需要进行调查的事实,审判人员也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问询,二审程序正确。关于认定事实问题。苏洪祥认为其的工龄应为39年而非35年零4个月。根据另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昆民二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明确苏洪祥对《关于苏洪祥同志反映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复查处理意见》(以下简称复查意见)无异议。该《复查意见》已经明确苏洪祥连续工龄共计为35年零4个月。本案苏洪祥未提供推翻《复查意见》的证据。二审确认苏洪祥的工龄为35年零4个月正确。关于适用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苏洪祥要求昆明铁路局补发1989年以后至2012年2月的退休工资30884元,苏洪祥于1989年7月13日退休,按月向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昆明市铁路局属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双方为追索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受理劳动案件的范围,二审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苏洪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洪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鹏审 判 员 杨玉华代理审判员 农红民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