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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唐金华、余小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唐金华,余小华,周进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3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詹丰杰。委托代理人蔡剑。被告唐金华。被告余小华。被告周进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告唐金华、余小华、周进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其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成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