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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即执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高森宗与于法清、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森宗,于法清,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190号申请执行人高森宗。被执行人于法清。被执行人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森宗与被执行人于法清、青岛纳金纺织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定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5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周学成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志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