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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法执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茜卉与被执行人覃元喜、覃宗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茜卉,覃元喜,覃宗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法执字第152号申请执行人彭茜卉,女,1979年x月x日生,x族,户籍地:桂林市xx区xx塘xx号,现住宜州市xx公司x区**号。身份证号:xx********。被执行人覃元喜,男,1987年x月x日生,x族,住宜州市xx镇xx村xx屯**号。身份证号:x********。被执行人覃宗顶,男,1984年x月x日生,x族,农民,住宜州市xx镇xx村xx屯**号。身份证号:x********。申请执行人彭茜卉与被执行人覃元喜、覃宗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作出(2013)宜民初字笫109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判决确认被行人覃元喜、覃宗顶应履行的义务为:连带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彭茜卉各项损失费17127.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71元。权利人彭茜卉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3)宜法执字第15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覃元喜、覃宗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按生效法律文书及执行通知书确定,连带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彭茜卉各项损失费17127.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71元,执行费160元。因被执行未自动履行赔偿义务,经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义务能力,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覃宗顶所有的桂Mxx**号中型自卸货车一辆。被执行人覃宗顶于2013年8月8日已自动履行17127.6元及该款逾期利息473元,支付诉讼费771元,执行费160元,共计18531.6元。至此,被执行人覃元喜、覃宗顶已承担判决确认其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次执行申请已依法执行完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覃宗顶所有的桂Mxxx**号中型自卸货车一辆,应予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执行人覃宗顶所有的桂Mxxx**号中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2.终结本院(2013)宜民初字笫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钰生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韦厚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覃远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