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商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刘海东、刘连东、刘秀兰、刘廷刚、刘义亮、刘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东,刘连东,刘秀兰,刘廷刚,刘义亮,刘义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商初字第490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城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高传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伯当,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海东。被告刘连东。被告刘秀兰。被告刘廷刚。被告刘义亮。被告刘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刘海东、刘连东、刘秀兰、刘廷刚、刘义亮、刘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安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