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舒民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平与吴云、武雪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平,吴云,武雪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舒民保字第00035号申请人:王平,男,1976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申请人:吴云,男,1988年8月8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被申请人:武雪娇,女,1992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申请人王平因与被申请人吴云、武雪娇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金额为70000元的银行存单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云、武雪娇银行存款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祝远高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