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彭云清与邓志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云清,邓志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盘民初字第00152号原告彭云清。委托代理人董才义。被告邓志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云清诉被告邓志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云清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彭云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云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云清负担。审判员  李黎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思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