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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国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江苏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国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江苏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401号原告上海国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许世梅。委托代理人祁昌玲,女。被告江苏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淮安市。原告上海国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江苏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 琼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人民陪审员  陈秀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瑉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