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一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XXX诉被告X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一初字第00743号原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高陵县广电小区XX单元XX楼中户。被告XXX,住所地:咸阳市渭滨公园北侧XXXX。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X诉被告X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X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480元,由本院退付其240元。代理审判员 吴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