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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章民初字第18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甲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1833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2年9月26日,汉族,住章丘市。被告王某甲,男,生于1982年10月31日,汉族,住章丘市。被告王某乙,女,生于1982年3月18日,汉族,住章丘市。被告王某丙,女,生于1986年9月29日,汉族,住章丘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心宇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1983年12月我与王某丁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前我有一女孩王某乙,王某丁有一男孩王某甲,婚后双方又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丙。2006年5月16日,我与王某丁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所盖的土地证号(93)XXXXXXX号、章房权证X字第XXX**号,所有权人为王某丁的房屋归我所有。离婚后我一直没有找王某丁去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2007年11月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对该房屋的房产证进行了更换,并将房产证号变更为章房权证X字第0XXX**号,所有人权仍为王某丁。2012年9月28日王某丁去世。请求法院依法将章房权证X字第0XXXXX房屋的所有权确认归我所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辩称,原告刘某某的陈述属实,该房屋应归刘某某所有。经审理,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1983年12月12日,刘某某与王某丁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前王某丁育有一子取名王某甲,刘某某育有一女取名王某乙,婚后双方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丙。刘某某与王某丁婚后在某村建设房屋一处,1993年9月3日该房屋占地取得章集建(93)字第XXXX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为王某丁。1998年11月2日,该房屋取得章房权证X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王某丁,房屋坐落于章丘镇XXXXXXXXX。2006年5月16日,刘某某与王某丁在章丘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后房屋一处位于章丘,计房屋拾壹间,大门壹间(房权证X字第XXX**号土地证号(93)XXXXXXX号)面积264平米2,因全部是女方娘家帮助,房产归女方所有。同日,该离婚协议由章丘市公证处公证。2007年11月26日,章丘市人民政府重新为该房屋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将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号变更为章房权证X字第0XXX**号,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丁。2012年9月28日,王某丁死亡。2013年7月8日,原告刘某某诉至本院,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另查明,王某丁父母均已去世。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原告刘某某提供的离婚协议书一份、公证书一份、离婚证一份、章集建(93)字第XXXX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份、章房权证X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一份、章丘权证枣字第0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一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曹庄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以及庭审笔录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王某丁与刘某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后所建房屋归刘某某所有,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并经公证处公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该房屋虽未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房屋所有权人仍为王某丁,但物权登记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是基于登记的公示行为产生的公信效力,仅是一种权利推定,在不涉及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当事人如有相反证据证明其为真正的权利人时,可以推翻这种推定。根据王某丁和刘某某的离婚协议,刘某某应为涉案房屋的真正所有人,对此三被告亦均无异议,故对原告刘某某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章房权证X字第0XXX**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刘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毛心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克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