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民初字第06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黄美华与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海门亚萍餐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美华,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海门亚萍餐厅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初字第0655号原告黄美华。被告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海门亚萍餐厅,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解放中路939号一、二层(010商铺)。负责人郑寰。委托代理人姚丽,江苏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美华与被告上海必胜客有限公司海门亚萍餐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美华以“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为由,于2013年8月20日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黄美华负担。审判员 吴晓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