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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超荣与被告马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荣,马财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扶民初字第335号原告李超荣。委托代理人梁玉芳。被告马财文。委托代理人马生图。原告李超荣与被告马财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量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外出不知其下落,本院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由审判员吴量民担任审判长,代审判员韦剑、人民陪审员农积强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3年8月12日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李庆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玉芳,被告马财文的委托代理人马生图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超荣诉称,被告马财文以经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1年8月1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5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现借款期限已过,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500元及利息4284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马财文欠原告李超荣借款本金10500元,被告马财文定于2014年1月31日前还清所欠原告李超荣借款本金10500元;二、案件受理费170元(原告已预交85元),由被告马财文负担(被告马财文当场兑现给原告85元)。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即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吴量民代审 判员  韦 剑人民陪审员  农积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