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136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唐和平等与李亚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和平,夏平渊,王永,刘兴光,段建敏,舒小平,李静,黄秀英,胡润花,刘正英,李亚辉,刘雄,袁仕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1365号原告:唐和平,男,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住仪陇县复兴镇双桥街55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401057998。原告:夏平渊,男,汉族,1961年2月12日出生,住仪陇县金城镇建设北路18号1幢2单元7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102120010。原告:王永,男,汉族,1962年5月17日出生,住仪陇县金城镇建设北路19号2幢4单元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205170010。原告:刘兴光,男,汉族,1962年1月3日出生,住仪陇县金城镇建设北路18号1幢2单元3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201030010。原告:段建敏,男,汉族,1956年4月15日出生,住仪陇县金城镇建设北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5604150039。原告:舒小平,女,汉族,1967年5月26日出生,住仪陇县金城镇建设北路18号1幢2单元3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705260223。原告:李静,女,汉族,1956年12月16日出生,住仪陇县金城镇建设北路18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5612160026。原告:黄秀英,女,汉族,1963年12月29日出生,住仪陇县新政镇仁和路一段33号6幢3单元6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312293366。原告:胡润花,女,汉族,1964年4月26日出生,住仪陇县复兴镇唐家坝村三组13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404268002。原告:刘正英,女,汉族,1962年8月27日出生,住仪陇县凤仪乡相灵村四组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6208273365。被告:李亚辉,男,汉族,1954年9月18日出生,住仪陇县金城镇瑞泉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5409180013。被告:刘雄,男,汉族,1957年1月17日出生,住仪陇县土门镇西华街11号附10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195701171093。被告:袁仕方,男,汉族,1948年7月4日出生,住仪陇县五福镇五福北路63号,公民身份号码:512927194807043239。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和平、夏平渊、王永、刘兴光、段建敏、舒小平、李静、黄秀英、胡润花、刘正英诉被告李亚辉、刘雄、袁仕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和平、夏平渊、王永、刘兴光、段建敏、舒小平、李静、黄秀英、胡润花、刘正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和平、夏平渊、王永、刘兴光、段建敏、舒小平、李静、黄秀英、胡润花、刘正英负担。审判员 毛聪熙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