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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260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崔应锋、刘秀琴、陕西博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志强、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崔应锋,刘秀琴,陕西博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2602-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任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崔应锋,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秀琴,女,汉族,1973年1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博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33号文华商务大厦A座204-206室。法定代表人杨洁。被执行人刘志强,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崔应锋、刘秀琴、陕西博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志强、借款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2013)西莲证经字第1227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碑执字第0260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