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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商终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浙江三耀重型模锻有限公司与林招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招敏,浙江三耀重型模锻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拟稿纸发文字号:(2013)浙台商终字第455号缓急:急密级:秘密签发:审核:拟稿:梅矫健份数:打印15份,加封2份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商终字第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招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三耀重型模锻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牟锡华。上诉人林招敏为与被上诉人浙江三耀重型模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3)台黄商初字第1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的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故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招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审 判 员  梅矫健代理审判员  马永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杨啸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