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二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淮南唐兴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润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唐兴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润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二初字第00062号原告:淮南唐兴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法定代表人:唐素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道帮,安徽韶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润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法定代表人:马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唐兴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南京润盛建设集团润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唐兴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唐兴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唐兴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淮南唐兴液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岳文莲代理审判员 张树引人民陪审员 常文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夏兆恒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