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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2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与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行非诉审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211号。法定代表人杨凯成,局长。委托代理人夏飞轮,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培茵,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冠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溪勇。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深龙环水罚(2013)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缴纳罚款叁万元整。在本院审查该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因被申请执行人已足额缴纳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的撤回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深龙环水罚(2013)0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公庭审判员  张静平审判员  陈锦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映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