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怀安县宏升投资有限公司诉张家口市利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安县宏升投资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利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利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卫分公司,赵玉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商初字第87号原告怀安县宏升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地址:怀安县柴沟堡镇古堡新城底商13号楼。被告张家口市利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克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汉桥街1号。被告张家口市利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卫分公司。负责人杨玉明地址:怀安县左卫镇。被告赵玉光。本院受理原告怀安县宏升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家口市利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利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卫分公司、赵玉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张家口市利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家口市利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左卫分公司与原告合同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应由怀安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张家口市利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建平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怀商初字第78号原告陈强,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9号41栋2单元302号。原告张晨西,男,1982年7月1日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县冉庄镇大张庄村。二原告委托代理人XX,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269号13栋1单元204号。一般代理。被告怀安县连军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怀安县怀安城镇右所堡村南。机构代码55609434-8法定代表人乔俊明,职务董事长。原告陈强、张晨西诉被告怀安县连军矿业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的铁精粉200吨,并提供了担保,为此我院依法查封了被告的铁精粉200吨,2012年11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撤销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财产保全,理由为被告已将诉讼标的款全部给付。经审查2012年11月13日被告将欠款110000元,诉讼费250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全部归还原告,二原告于2012年11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我院已依法裁定准予二原告撤回起诉,现二原告申请撤销财产保全,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查封的被告怀安县连军矿业有限公司的200吨铁精粉予以解除查封。审判员张永福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张建平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安商初字第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晓明,系该行代理行长。地址怀安县柴沟堡镇南大街1号。委托代理人刘峰,系该行市场营销部经理。被告张瑶,女,1993年2月20日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怀安县柴沟堡镇邮电局家属楼东单元201室。被告张文成,男,1941年2月14日生,汉族,工人,住怀安县柴沟堡镇邮电局家属楼东单元201室。被告闫玉梅,女,1948年1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怀安县柴沟堡镇邮电局家属楼东单元2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安支行诉被告张瑶、张文成、闫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张海峰生前的住房公积金、死亡丧葬费和补偿费等予以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海峰生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张海峰的死亡丧葬费、补偿费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张永福二O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张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