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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昌兵与郑冬冬、钱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兵,郑冬冬,钱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386号原告:陈昌兵,男,1974年10月9日生,汉族。被告:郑冬冬,男,1989年3月20日生,汉族。被告:钱勇,男,1984年7月11日生,汉族。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良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钱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冬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计20000元至今未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两被告没有答辩。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身份证、借条一张作为证据材料,以证明原告诉讼请求成立。对以上证据材料,钱勇均无异议;被告郑冬冬没有质证;两被告均没有提供证据材料。对以上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符合法律等规定作为证据使用。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是:2009年8月3日,郑冬冬在被告钱勇的担保下从原告处借得人民币20000元,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被告为此立欠条为凭。上述欠款两被告至今没有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上述欠款本金。本院认为:郑冬冬欠原告20000元借款本金没有偿还的事实清楚,应立即偿还;钱勇系借款担保人,对借款的清偿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3条、第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冬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昌兵借款20000元;被告钱勇负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郑冬冬负担,钱勇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记录人  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