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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杨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莲刑初字第0046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西安市人,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长安区五星乡南留村*号,暂住本市老糜家桥村**号。2013年5月28日被抓获,5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6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3)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5月1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莲湖区老糜家桥村98号一楼租住屋内,趁其雇主被害人张奇熟睡之机,盗走张奇的黑色腰包一个,内装人民币1500元,苹果4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339元,天时达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94元,富士通照相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560元。后杨某某逃离西安躲避。2013年5月28日,杨某某被抓获,破案后追回天时达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奇报案材料及陈述,抓获经过、查获经过证明及扣押清单,证人李晨、柏少龙证言,被告人杨某某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领条,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被告人杨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9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所犯盗窃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唯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所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至本院,上缴国库)。二、未追回之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权波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艳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