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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潼民初字第002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屈某某与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潼民初字第00203号原告屈某某,男,汉族,1972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屈某,女,汉族,1972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某某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某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法和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屈某某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吴 微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红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