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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商初字第19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董小四、尹泽云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董小四,尹泽云,尹中奎,李雨,杨昕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赣商初字第1943号原告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华中路255号。法定代表人任增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京龙。被告董小四。被告尹泽云。被告尹中奎。被告李雨。被告杨昕。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小四、尹泽云、尹中奎、李雨、杨昕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董小四、尹泽云、尹中奎、李雨、杨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董小四、尹泽云、尹中奎、李雨、杨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由原告连云港市金鑫汽车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