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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刑执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刑罚变更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3)浙温刑执字第1453号罪犯蔡婕。因本案于2011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因怀孕被取保侯审,2011年10月生育一男婴,2012年5月15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在该期间蔡婕再次怀孕。本院于2013年3月15日对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六个月,同年5月22日又生育一男婴。现暂住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小区*组团**幢***室。罪犯蔡婕因犯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6日作出(2012)浙温刑初字第28、29号刑事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蔡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交付执行期间,该犯又生育一男婴,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认定证据有:温州市中心医院出具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及温州市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的再生育申请审批决定通知书。现温州市司法局以(2013)温矫建字第14号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提请本院决定。经本院审查,罪犯蔡婕于2013年5月22日又生育一男婴,现确属哺乳期,依法不宜对其关押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卫生厅浙司(2013)第113号联合下发的《浙江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蔡婕暂予监外执行九个月(监外执行期限从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2月21日止)。本决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