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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杨婷婷与朱健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2208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冯爱民,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甲。原告杨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冯爱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为2007年5月16日),取名杨叶菲。××××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朱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6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夫妻分居一年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要求离婚。被告朱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生育长女(户口登记出生日期为2007年5月16日),取名杨叶菲。××××年××月××日生育次女,取名朱某乙。××××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2012年6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其离婚。此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被告即离家出走至今,夫妻分居,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另查,原告自述长女杨叶菲长期随其共同生活,次女朱某乙长期随其爷爷、奶奶生活。双方无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结婚证等在案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两子女应当由原告抚养,待被告出现后可再变更抚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二、子女抚养:长女杨叶菲、次女朱佳男均由原告杨某抚养。案件受理费用24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审 判 长  王崔起人民陪审员  宋 燕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