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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陕西东辰商贸有限公司与西安中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中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东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中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建西街3号。法定代表人吕亚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璟文,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友娜,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东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22号。法定代表人罗庆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中辉,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吉婷,陕西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西安中煤建筑有限公司上诉陕西东辰商贸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西安中煤建筑有限公司以原审判决依据其公司向陕西东辰商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判决其公司向陕西东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欠款,而其公司已就该证明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证明,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了该案,故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本案的审理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国强审 判 员  姜亦军代理审判员  秦燕燕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