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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李亚群、袁坤与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北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李亚群,男,1980年1月18日生,汉族,唐山市人,无业。原告袁坤,女,1988年7月22日生,汉族,唐山市人,无业。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君,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东。委托代理人高超、罗彬菡,河北王秋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亚群、袁坤诉被告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亚群、袁坤诉称,二原告系唐山市尚品小区105-1703业主。2012年11月,原告李亚群105-1703号新房装修期间,遇到2012年11月7号冬季热力公司试供暖,在热力公司试供暖注水期间,物业公司发布注水通知称“为保证安全注水各户供暖阀门非业主认为打开的都处于关闭状态,需注水的业主请家中留人联系物业分户注水。”因阀门需要专业的设备才能打开,业主没有能力也没有设备打开供暖阀门。在试供暖期间,原告李亚群、袁坤一直没有通知物业需要注水。到2012年11月13号试供暖的第七天夜间李亚群、袁坤所购买的105-1703房屋发生暖气漏水导致房屋内物品淹毁,后由于渗水致使楼下管淑静已入住的105-1-1603房屋被淹,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户外供暖阀门处于打开状态所导致。此次事故给原告户主造成了极大的财产损失。究其原因,是由于被告物业公司失误,在没有得到原告李亚群、袁坤通知的情况下私自将105-1703号房屋供暖阀门打开。被告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方,并没有尽到物业物理责任是造成原告损失的主要原因,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尚品小区105-1703的水淹物品损失9500元和鉴定费650元,共计101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唐山乐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状称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户外供暖阀门处于打开状态所导致不是事实,原告诉状已明确导致房内物品被淹的直接原因是暖气漏水,导致暖气漏水的原因是原告自行进行暖气拆改,所以原告应对屋内物品损失承担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告在原告自身,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主张的损失数额缺乏证据证实,不应得到法律支持。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亚群、袁坤系尚品小区业主,被告系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2012年11月7日物业公司发布热力公司注水通知,通知中提示业主家中留人,注意观察暖气片地面屋顶是否漏水。2012年11月13日原告家中暖气漏水,致使使房屋屋内被淹。原告称此次被淹系被告物业公司失误,在没有得到原告李亚群、袁坤通知的情况下私自将105-1703供暖阀门打开所致,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称导致暖气漏水的原因是原告自行进行暖气拆改,所以原告应对屋内物品损失承担责任。另查,尚品小区每户业主的供暖阀门为三个,其中,室外一个磁力阀门需专用设备打开,另一个为普通阀门;室内一个普通阀门,因是第一年供暖不能办理报停,故磁力阀门一直处于打开状态。原告在此期间正在装修,屋内供暖冷门已被原告于2012年11月13日下午拆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不同意赔偿,原、被告双方各抒己见,未能协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其它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李亚群、袁坤主张供暖阀门打开导致房屋被淹系被告未尽到管理责任所致,应提供确切的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李亚群、袁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供暖阀门系被告打开,且原告装修时已承诺拆改水、电、暖所导致的后果由自己承担,故二原告的诉讼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亚群、袁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元,由二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新华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代理审判员  武 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