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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商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江欢欢与浙江鹰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欢欢,浙江鹰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493号原告:江欢欢。委托代理人:谢琴肖。委托代理人:褚宏雅。被告:浙江鹰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荣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欢欢与被告浙江鹰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欢欢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欢欢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欢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江欢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楼全民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励阳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