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136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1367号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玉洪),女,1984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田某某,男,1983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调解,原告自动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于 伟审 判 员 张劲辉人民陪审员 柳 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韦可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