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杰、刘莉萍与符钦以及第三人刘媛媛、唐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刘莉萍,符钦,刘媛媛,唐铭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383号原告李杰。原告刘莉萍。被告符钦。第三人刘媛媛。第三人唐铭。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刘莉萍与被告符钦以及第三人刘媛媛、唐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刘莉萍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杰、刘莉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刘莉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杰、刘莉萍自行负担。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雯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