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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2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郭士鹏与王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士鹏,王丽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2341号原告郭士鹏。委托代理人曹春华,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彦群,及拨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丽杰。委托代理人武宗章,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辉,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士鹏(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王丽杰(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货站街XXX号院XX号楼XX号,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士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瑞代理审判员  许朝军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艳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