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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某甲、陈某与赵某乙、赵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陈某,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188号原告赵某甲。原告陈某。被告赵某乙。被告赵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陈某与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甲、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叶晓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