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赵某甲、陈某与赵某乙、赵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陈某,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北民初字第188号原告赵某甲。原告陈某。被告赵某乙。被告赵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陈某与被告赵某乙、赵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甲、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千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叶晓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