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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申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3-12-18

案件名称

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5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林,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波,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重庆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郭碧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波,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重庆长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华新国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侯建军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