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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09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武汉市万德祥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战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某公司;陶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0933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委托代理人:邱某、黄某。被执行人:陶某。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载明:一、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12年9月4日予以解除,被执行人陶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某公司退还位于中南龙庭第C单元19层1号、合同约定建筑面积94.92平方米(实测建筑面积102.07平方米)的房屋,二、被执行人陶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违约金34703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承担本案诉讼费7966元,执行费9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某银行存款4359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