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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677号原告欧某某,女。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在本院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某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文斌审 判 员  宁建道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