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677号原告欧某某,女。被告曹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在本院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某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文斌审 判 员 宁建道人民陪审员 谢小桂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志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