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311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新区热电厂北1公里(正丰商贸楼)。法定代表人杨秋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景方。委托代理人王颖。被告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270号。法定代表人王广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宝军、乌向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96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华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左刚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春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