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龙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王德杰、刁希忠、赵立军、柳丙杰、张晓、刁玉玺、王德松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伟,王德杰,刁希忠,赵立军,柳丙杰,张晓,刁玉玺,王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龙执字第680号申请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景哲,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伟,男,198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德杰,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刁希忠,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赵立军,男,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柳丙杰,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张晓,男,198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刁玉玺,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德松,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口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北京艺海兴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王德杰、刁希忠、赵立军、柳丙杰、张晓、刁玉玺、王德松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自行解决纠纷,申请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口市公证处(2004)龙证经字第68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玉萍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王凤山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绍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