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程某与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周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654号原告:程某,女,澳门居民,地址:澳门,澳门身份证号码:×××7(1)。被告:周某,男,澳门居民,地址:珠海香洲区,澳门身份证号码:×××1(8)。原告程某诉被告周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谢健宇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程某提出要对原、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珠海市拱北粤华路152号13-1栋102房及珠海市拱北粤华路152号13栋1单元101房两套房产进行析产,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向原告程某开具《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注明“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8.00元(金额大写:壹万零捌元整),逾期不交,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程某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本院认为,原告程某未在本院指定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或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应裁定其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程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天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