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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平执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于宗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宗友,崔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平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于宗友,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崔海军,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宗友与被执行人崔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7)平民一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雷敬日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文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