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47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永年县金缔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成亮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金缔陶瓷有限公司,孙成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4734号原告永年县金缔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庆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林,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孙成亮,男,生于1969年12月28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淄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年县金缔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成亮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2013年8月20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年县金缔陶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相合代理审判员 刘小芳代理审判员 李XX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