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商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陈三九与杨志刚、叶晶晶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三九,杨志刚,叶晶晶,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徐国根,张惠,绍兴县共赢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445号原告:陈三九。委托代理人:王奇雄、胡海娟。被告:杨志刚。被告:叶晶晶。被告: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被告:徐国根。被告:张惠。被告:绍兴县共赢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晶晶。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三九诉被告杨志刚、叶晶晶、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徐国根、张惠、绍兴县共赢针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志刚、叶晶晶、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徐国根、张惠、绍兴县共赢针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三九撤回对被告杨志刚、叶晶晶、浙江广宏家纺有限公司、徐国根、张惠、绍兴县共赢针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陈三九负担。审 判 长  刘青红代理审判员  范 晟代理审判员  黄 园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搜索“”